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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中山大学党委信访办公室受理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情况,提出的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。
2.依照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应载明信访人的姓名。
3.依照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不受理下列信访事项:
(1)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。
(2)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期限内的。
(3)已有处理意见且正在复查期限内的,或者已有复查意见正在复核期限内的。
(4)已有复核意见的。
(5)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、复核的。
(6)事实不清、责任主体不明。
4.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,不得捏造歪曲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。
5.来信中禁止使用攻击、谩骂等不文明言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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